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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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69號原告 陳志煌 被告 林文達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第3項、第49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231號被告涉犯妨害家庭等刑事審件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妨害家庭之侵權行為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被告經本院刑事庭以上開刑事判決免訴,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同時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以109年度附民字第231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規定,原告即應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又本件妨害家庭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