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進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進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進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王進昌因上開罪刑而於107年7月17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6月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9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9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以證明。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