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李毓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佩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本件原抵押債權現是否仍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18日之釋明狀僅敘明相對人蔡佩君於登記系爭抵押權完畢時,至權利人塗銷系爭抵押權存在為止,按物權無因性暨不動產公示登記原則,系爭抵押權應係存在無疑等語,仍未釋明上開補正事項,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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