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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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鄒志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重新提出載有聲請人印文或簽名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