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292號聲請人 邱惠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美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聲請事項記戴新臺幣1224萬元與附表新臺幣1214萬元,陳明正確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292號聲請人 邱惠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美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聲請事項記戴新臺幣1224萬元與附表新臺幣1214萬元,陳明正確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