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288號聲請人 蘇俊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書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二、聲請狀附表所載到期日(112年12月1日)與本票二紙影本所載不符,聲請人應陳報正確之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