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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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171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婉甄 、 謝王素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王素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