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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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錦霞
張意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第5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魏錦霞與告訴人張意鑫係鄰居,雙方常因細故發生爭吵而生嫌隙,詎被告魏錦霞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告訴人張意鑫位於新竹縣○○市○○路○○○號之住處前,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道路旁,以附表所示侮辱性言詞辱罵告訴人張意鑫,足以貶損告訴人張意鑫之人格尊嚴。因認被告魏錦霞涉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被告張意鑫(所涉公然侮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另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上午7時43分許,在告訴人魏錦霞(所涉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位於新竹縣○○市○○路○○○號之住處前,因不滿告訴人魏錦霞出言辱罵,復見其拿水管作勢挑釁,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與告訴人魏錦霞發生拉扯扭打之肢體衝突,致告訴人魏錦霞受有左側小指撕裂傷合併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張意鑫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被告張意鑫行為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1日施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就上開公訴意旨(一)部分,認被告魏錦霞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就公訴意旨(二)部分,認被告張意鑫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314條、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魏錦霞、張意鑫就上開公訴意旨(一)、(二)部分業於
108年5月1日達成民事和解,張意鑫並於108年5月14日具狀撤回對魏錦霞之公然侮辱告訴,魏錦霞亦於同年月10日具狀撤回對張意鑫之傷害告訴,此有本院108年度竹調字第
145號和解筆錄、魏錦霞、張意鑫分別於108年5月10日、同年月14日所提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卷第16至17頁、第18頁、第19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表:
┌──┬───────┬──────────────┬──┐│編號│時間│侮辱性言詞│備註│├──┼───────┼──────────────┼──┤│1│107年1月3日│被人幹回來、醜女、 大肥婆 、沒│客語│││上午7時許│人教養、母蟾蜍。││││├──────────────┼──┤│││給人白幹的、全家都給人家幹、│國語││││垃圾、全家都是垃圾。││├──┼───────┼──────────────┼──┤│2│107年1月18日│被人家幹回來。│客語│││上午7時43分許│││├──┼───────┼──────────────┼──┤│3│107年3月25日│給人家幹回來、醜人。│客語│││上午8時40分許│││├──┼───────┼──────────────┼──┤│4│107年3月25日│骯髒人、垃圾人、垃圾、臭雞巴│客語│││晚間8時31分許│、全家人的雞巴都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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