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簡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六簡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六簡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鴻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506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鴻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雲林縣○○鎮○○路00巷0號之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
斗南中山店,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之前
科紀錄及執行情形,猶不知警惕,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意圖不勞而獲,又犯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偵卷第15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扣押物)認領代保管單1份(見偵卷第35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06號被告張鴻政男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鄰○○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鴻政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未構成累犯),卻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3日20時15分許,至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斗南中山店,徒手竊取店員 江悅翔 所管領貨架上如附表所載物品,得手後藏放隨身包包欲離去時,遭該店門口警報器感應發響,遂遭江悅翔攔阻報警,而扣得如附表所載失竊物品,再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乃查獲上情。
二、案經江悅翔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鴻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江悅翔於警詢中指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客人購買明細表、蔬菜魚肉明細表、扣押物品照片、監視器影像光碟各1張、監視器影像照片7張等在卷足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09月10日
檢察官黃煥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09月12日
書記官沈郁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金額(新臺幣)1進口青花菜1粒55元2台南學甲虱目魚肚1片108元3嚴選鮮蚵1盒68元4土公雞骨腿切塊1盒179元5火山烏骨雞切塊1盒169元6康貝特200P能量飲2罐40元7北海道別海的美味牛乳1罐177元8光泉鮮豆漿1罐37元9光泉米漿1罐37元10果汁時刻100%純柳橙汁1罐66元11果汁時刻100%綜合果蔬1罐66元12果汁時刻100%蘋果汁1罐66元合計1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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