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邱勤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8,042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