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059號聲請人 楊金輝 法定代理人 陳秀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四其中「 楊金萱 」之記載,應更正為「 楊佩萱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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