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7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2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270號聲請人 林睿駿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84之59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98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於104年2月5日提出行政訴訟意見陳述狀,主張其無力繳納本件裁判費,請求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或103年度訴字第1331號判決後,即依法繳納云云,惟此項請求於法無據,自無從為有利聲請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胡國棟法官鄭忠仁法官林惠瑜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