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涂瑞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燕儀陳水木 間房屋漏水糾紛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房屋滲漏水糾紛房屋滲漏水至樓下12樓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並未表明調解之聲明或內容,亦
無陳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經本院於106年
4月25日、同年6月12日通知原告補正,然原告逾期仍未補
正,是認本件顯不能調解或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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