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1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