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債務人 許火旺 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7.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10.陳報聲請前二年起迄今收入(含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等,如有借款亦一併載明何時借款及匯款證明)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11.提出105年1月起迄今之交通費每月支付1000元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必要性。
12.提出電話費每月2700元之繳費明細並說明此筆費用之必要性。
14.提出每月支付醫療費3000元之證明文件。
15.提出美麗新實業有限公司、莫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麗新鞋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近5年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16.提出麗新百貨店、專家企業社商業登記證並說明目前營業情形及提出近5年財務報表,如已註銷登記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7.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18.說明債務人每月收入4200元,如何支付每月12200元之支出,如有人資助,並提出資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