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 張錫洲
張德章 張德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黃綉妥 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所援用之證據方法,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362、394、395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及自民國38年迄今之土地登記異動資料(含舊式手工謄寫之登記簿謄本)。
三、本件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及承租人歷年來異動時間、原因及明細。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