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83號
原告 呂妙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小燕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冠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83號
原告 呂妙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小燕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