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勞訴字第153號原告戊○○
乙○○丁○○丙○○己○○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達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原告乙○○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原告丁○○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原告丙○○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原告己○○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等5人均受僱於被告達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迅公司),因被告達迅公司自民國95年起營運發生問題,並於97年2月初口頭通知員工公司即將關閉,翌日被告達迅公司即將營業場所物品移至他處,負責人亦不出面說明積欠員工薪水的償還方式,則被告達迅公司共計積欠原告等如附表所示之薪資等語。並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分別如附表申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勞工保險卡、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欠費明細表、積欠勞退金明細表、員工薪資明細表及彙總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亦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本件兩造於上述期間既有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於受領原告之勞務後,自負有依約給付薪資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積欠薪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是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美莉┌─────────────────────────────────────────┐│附表:被告達迅公司積欠員工薪資彙總表│├──┬───┬────┬────┬────┬────┬────┬────┬────┤│編號│姓名│95年12月│96年6月│96年7月│96年8月│96年9月│96年10月│96年11月│├──┼───┼────┼────┼────┼────┼────┼────┼────┤│1│丁○○│42,500元│15,600元│33,000元│33,000元│33,000元│33,000元│33,000元│││├────┼────┼────┴────┼────┴────┴────┤│││96年12月│97年1月│合計(新臺幣)│申請金額(96年8月至97年1月)│││├────┼────┼─────────┼──────────────┤│││33,000元│33,000元│289,100元│198,000元│├──┼───┼────┼────┼────┬────┼────┬────┬────┤│編號│姓名│95年12月│96年6月│96年7月│96年8月│96年9月│96年10月│96年11月│├──┼───┼────┼────┼────┼────┼────┼────┼────┤│2│乙○○│25,000元│13,600元│40,000元│40,000元│14,315元│││││├────┼────┼────┴────┼────┴────┴────┤│││96年12月│97年1月│合計(新臺幣)│申請金額(96年8月至97年1月)│││├────┼────┼─────────┼──────────────┤│││││132,915元│54,315元│├──┼───┼────┼────┼────┬────┼────┬────┬────┤│編號│姓名│95年12月│96年6月│96年7月│96年8月│96年9月│96年10月│96年11月│├──┼───┼────┼────┼────┼────┼────┼────┼────┤│3│戊○○│││14,710元│15,484元│16,000元│18,000元│16,000元│││├────┼────┼────┴────┼────┴────┴────┤│││96年12月│97年1月│合計(新臺幣)│申請金額(96年8月至97年1月)│││├────┼────┼─────────┼──────────────┤│││16,000元│16,000元│112,194元│97,484元│├──┼───┼────┼────┼─────────┼──────────────┤│編號│姓名│95年12月│96年6月│96年7月│96年8月│96年9月│96年10月│96年11月│├──┼───┼────┼────┼────┼────┼────┼────┼────┤│4│丙○○││││││22,000元│24,000元│││├────┼────┼────┴────┼────┴────┴────┤│││96年12月│97年1月│合計(新臺幣)│申請金額(96年8月至97年1月)│││├────┼────┼─────────┼──────────────┤│││20,580元│22,000元│88,580元│88,580元│├──┼───┼────┼────┼────┬────┼────┬────┬────┤│編號│姓名│95年12月│96年6月│96年7月│96年8月│96年9月│96年10月│96年11月│├──┼───┼────┼────┼────┼────┼────┼────┼────┤│5│己○○││││││25,000元│29,274元│││├────┼────┼────┴────┼────┴────┴────┤│││96年12月│97年1月│合計(新臺幣)│申請金額(96年8月至97年1月)│││├────┼────┼─────────┼──────────────┤│││29,700元││83,974元│83,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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