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67號原告 吳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揚開發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8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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