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告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智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林禹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23萬0,840元暨其中905萬9,40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其中1,044萬6,200元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其中1,865萬5,720元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及其餘3,606萬9,5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以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共計7,787萬0,042元(詳如附表)計算第一審裁判費,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萬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423萬840元)

1

利息

905萬9,400元

111年12月21日

114年1月12日

(2+23/365)

5%

93萬4,483.32元

2

利息

1,044萬6,200元

112年2月6日

114年1月12日

(1+342/366)

5%

101萬370.16元

3

利息

1,865萬5,720元

112年3月21日

114年1月12日

(1+298/365)

5%

169萬4,348.27元

小計

363萬9,201.75元

合計

7,787萬4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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