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原告 巫珮琹
被告闕如云
昝 尤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翌欣
法官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