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原告 巫珮琹

被告闕如云

尤卉

王曉美

李宜紜

許瀅玄

張衣伶

蔡以楨

林培茹

黃景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翌欣

法官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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