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告 劉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6,2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立原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4年1月13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3.39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84,433.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12,836,225元(33.39×384,433.2元=12,836,2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