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8號
原告 王厚雄
被告 陳鈺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賴政豪
法官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8號
原告 王厚雄
被告 陳鈺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賴政豪
法官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