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8號

原告 王厚雄

被告 陳鈺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賴政豪

法官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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