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1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何時退休?聲請人請領退休金之方式為何?除領取月退俸之外,有無其他一次性之退休金給付?請提出請領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吳青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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