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九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書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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