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883號原告 王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員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14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