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宗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宗泰於2010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約定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30日止累計528,194元正未給付,其中524,257元為本金;3,9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宗泰於2010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30日止累計209,166元正未給付,其中207,595元為本金;1,5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宗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99%│││524257││1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宗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99%│││207595││1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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