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雲林 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芸洋
劉鳳翎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62號、第2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芸洋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 容留 以營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鳳翎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黃芸洋為址設雲林縣 斗六 市○○路○段○○○號「000理容店」之負責人,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因有事外出而另以1日新臺幣(下同)800元代價僱請劉鳳翎顧店,渠2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媒介並容留女子梁00在「000理容店」包廂內,從事撫摸男客生殖器直至男客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俗稱「半套」)之性交易,其計價方式係每次性交易收費1,500元,由黃芸洋從中抽取500元,其餘1,000元歸梁00取得,藉此方式以營利。而於當日下午3時30分許,經劉鳳翎媒介梁00與男客甲○○,並容留在「000理容店」207號包廂內從事性交易,甲○○原欲與梁00為性交行為(此部分尚難認為黃芸洋、劉鳳翎所知悉),但因當時無法勃起,遂由梁00撫摸甲○○之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為警在上址臨檢並當場查獲梁00甫與甲○○完成前揭性交易所使用之保險套1只,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證據能力):
一、被告劉鳳翎於警詢、偵訊時陳述不利於己之事實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亦即被告之自白,必須具備任意性及確實性,始屬適格之證據,雖採正面肯定用語,卻以負面列舉並概括排除各種不適當情形示之;復為確保此意旨之具體實現,另於同條第3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然則非謂被告因此獲有「尚方寶劍」,可以無所顧忌、任意爭辯,藉此狡展、脫罪。具體而言,倘被告已遭查獲諸多直接、間接之不利供述或非供述證據,斯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於詢、訊問之時,予以曉諭,期其坦白認錯,俾邀合法寬典適用之機,主觀上既無不法存心,客觀上亦難認為失當,自不能以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等同視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固規定:「訊問被告,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條第2項亦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準用同法第100條之
1規定。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訊問(或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其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所述與筆錄記載內容相符。如果犯罪嫌疑人之自白,能證明係基於自由意思而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於訊問時未經全程連續錄音,致程序稍嫌微疵,仍難謂其自白之筆錄,當然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9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本案被告劉鳳翎雖抗辯:警詢時我表示對於店內性交易之事不知情,警察稱「這沒有什麼大不了,罰罰錢而已,如果不承認,檢察官也不會相信,還會罰更重」,所以我只好承認,我確實不知道裡面有性交易,警詢筆錄是警察告訴我要怎麼回答,內容已經打在筆錄內,我才照念,且警察說內容要記住,檢察官訊問時不能有不一樣,因此我的警詢及偵訊筆錄都不同意作為證據云云。經本院於103年6月25日當庭勘驗被告劉鳳翎103年3月17日警詢錄影光碟之結果(如附件一),該次詢問採一問一答方式,警察詢問過程語氣平和,並沒有發現有強暴、脅迫或任何不正訊問方法,且由警察提問時並未聽見打字鍵盤聲以觀,筆錄問題應係事先擬定,而被告劉鳳翎回答時或回答之後,則夾雜有打字鍵盤聲,警方詢問至警卷第2頁第6行關於提供店內小姐食宿部分時,錄音、錄影中斷等情,及勘驗被告劉鳳翎同日檢察官偵訊錄影光碟之結果(如附件二),檢察官訊問語氣平和,並由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不時需要指示書記官打字以觀,應係現場一面訊問、一面打字,並非事先擬好問題,也沒有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訊問之情形,有本院103年6月25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而證人即為被告劉鳳翎製作警詢筆錄之詢問警員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們作這個筆錄時,是否有先將問題打好,然後再問劉鳳翎?)我們有事先跟劉鳳翎說,先打好,打的這個部分都是她在場,先問她,先經過她答。在作筆錄的時候,有先經過她的同意,有跟她交代說之後她答什麼,我們會依照她答詢的內容作筆錄。我們是有先行作好了這份筆錄之後,事後再錄音,但是在之前作筆錄時也是劉鳳翎在旁邊,我先問這個狀況是怎麼樣,因為我們在製作當時的筆錄的時候,她會一直講很多、牽到很遠去,所以我們就跟她說是不是你先講一次,講完之後我們先繕打,繕打完了之後是不是這個樣子,妳確認好是這樣子,我們之後再作錄音。(你們回公正派出所後,有沒有誰勸現場負責人即劉鳳翎,勸她說這個事情沒有什麼大不了的、罰罰錢而已、叫她們要承認,有沒有誰這樣說?)我沒有記憶。(有沒有誰請劉鳳翎到檢察官面前也要承認,要不然檢察官不會相信、而且會罰更重?)沒有,不曉得,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反面);另證人即為被告劉鳳翎繕打警詢筆錄之巡佐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們是不是先打好,然後再問劉鳳翎?)對,有這樣子。當時有先跟她問話,她回答完之後我們再打上去,當時是有先打上去沒錯,因為在問筆錄之前有先跟她溝通過。(所以你的意思是,這些問題是她自由意志回答的,只是你們先打好,然後再用唸的?)是。(你說你們先前有先跟劉鳳翎討論、溝通,你們是討論溝通什麼?)就是針對案情,了解她是否是現場負責人,她有沒有知道小姐在作半套性交易這件事,主要跟她確定這些,所以就先將案情打上去,然後再來問她。(你們有沒有引導劉鳳翎說要承認,不然在檢察官那邊不會相信你、在法官那邊會判更重,是不是有跟她說這樣的話?)只是要跟她引導,叫她將事實講出來而已。(請確認,你們有沒有跟劉鳳翎說不承認的話,檢察官那邊不會相信你、在法官那邊會判更重的話?)不會,我只是叫她將事實承認出來而已,你如果真的不曉得你就說不曉得,若真的有在媒介性交易這件事,你就照實講,我是有跟她講這樣子可以獲得較輕的判決,叫她老實講而已。是跟她講說照實講的話會獲得比較輕的判決,若有隱瞞的話,可能有比較重的判決。(黃芸洋來了之後,你有沒有拜託黃芸洋去勸劉鳳翎認罪?)沒有拜託她勸劉鳳翎認罪,當時黃芸洋來表示她來關心這件事,我就跟黃芸洋說那妳就跟劉鳳翎說不要反反覆覆,將事實說出來而已,當時有這樣跟她溝通過。因為當時劉鳳翎被帶進來之後,她就精神很不好,她在偵訊辦公室桌上睡覺,她講話反反覆覆,一下子說在店裡她負責打掃,一下講說她是來找朋友的,我們認為她是在推卸責任,所以請被告黃芸洋跟她溝通將事實說出來,不是叫她要認罪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反面至第67頁),巡佐丁○○並提出職務報告謂:被告劉鳳翎之警詢錄影光碟不完整,係因本分局錄音設備普遍有老舊情形所致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可知被告劉鳳翎之警詢筆錄開始錄音、錄影之前,警方已經先行對被告劉鳳翎詢問案情並製作初步筆錄內容,待該份初步筆錄製作完,才正式開始錄音、錄影及問答,且當詢問到關於「000理容店」提供小姐食宿部分時,錄音、錄影中斷,確實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全程連續錄音」之程序規定,但是,警察於正式錄音、錄影前是希望被告劉鳳翎可以據實陳述、不要說詞反覆,才會與其溝通案情,並在便宜之下先行製作初步筆錄,而在正式錄音、錄影後則係因設備問題導致錄音、錄影中斷,故尚難認係警察惡意違背規定,又經本院勘驗被告劉鳳翎之上開警詢及偵訊錄影光碟,均未發現警察或檢察官有任何非法取供之情事,且警員乙○○、巡佐丁○○均否認有對被告劉鳳翎稱「這沒有什麼大不了,罰罰錢而已,如果不承認,檢察官也不會相信,還會罰更重」之話語,巡佐丁○○係在現場已查獲男客與店內小姐從事性交易之客觀情狀下,勸諭被告劉鳳翎據實供述,以便爭取法院較輕微之判決,並沒有對被告劉鳳翎為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再者,被告劉鳳翎於偵訊時亦向檢察官供稱:於警詢時所述均屬實在...在警察局作筆錄時,警察說我們是初犯,有認罪的話,可以判比較輕等語(見本院卷第35、37頁),核與巡佐丁○○上開證述內容相符,且被告黃芸洋於本院審理時也陳稱:丁○○當時沒有脅迫,就是柔性要我們配合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表示巡佐丁○○在正式對被告劉鳳翎製作筆錄前所為只是一種柔性勸導等情,足見被告劉鳳翎於警詢、偵訊時不利於己之陳述,係在考量其認罪後得以爭取法院較輕微之判決下所為供述,均出於其自由意志,且與卷內其餘客觀事證所示事實相吻合(詳見後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及首揭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二、傳聞證據部分:
㈠、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該等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已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甲、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黃芸洋固坦承經營「000理容店」乙節,被告劉鳳翎固供承於103年3月17日以800元代價為被告黃芸洋顧店乙節,惟被告2人均矢口否認有何媒介或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犯行,被告黃芸洋辯稱:我一直不允許店內小姐跟客人做性交易,我不知道小姐梁00跟客人性交易,是事後接到店內小姐通知我才知道,「000理容店」本來就是只有按摩,劉鳳翎都是配合警察講的話,並非事實云云;被告劉鳳翎則辯稱:當初是警察教我怎麼講,警察又說偵訊時也要講一樣的話,我確實不知道「000理容店」小姐 梁秀 說有與客人性交易云云。經查:
㈠、被告黃芸洋經營「000理容店」,營業項目為「美容美髮服務業」,於103年3月17日因有事外出而以1日800元代價僱請被告劉鳳翎顧店,於當日下午3時30分許,男客甲○○前往光顧,經被告劉鳳翎通知店內小姐梁00為甲○○服務,而在該店207號包廂內,甲○○與梁00合意為性交易,甲○○原欲與梁00為性交行為,因當時無法勃起,遂由梁00撫摸甲○○之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警察乙○○、丁○○、丙○○前往該店實施臨檢,並在該店207號包廂內當場查獲梁00甫與甲○○完成前揭性交易所使用之保險套1只等情,業據被告劉鳳翎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在案(檢察官、被告2人均同意以本院勘驗之被告劉鳳翎警詢及偵訊錄影光碟之結果,取代原始筆錄為調查,見本院卷第71頁,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即附件一、附件二),且經男客甲○○、小姐梁00於警詢及偵訊時陳述渠2人為性交易之過程明確(見警卷第3至6頁、偵卷第26至29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縣政府101年1月11日府建行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商業登記抄本各1份、現場照片8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至14頁反面、第16至19頁),與在「000理容店」207號包廂內所查獲使用過之保險套1只扣案足資佐證,上開各節已堪認定。
㈡、關於被告劉鳳翎是否知悉店內小姐梁00與男客為性交易一事:
1、梁00於警詢時陳稱:(妳於「000理容店」內擔任何職?工作項目為何?)我是「000理容店」小姐。工作內容為幫客人按摩及從事半套性交易。(你所稱半套性交易之作法為何?)我做的半套性交易就是我用手握住客人的性器官撫弄直至射精為止。(甲○○是於何時至「000理容店」消費?是由何人通知妳為客人服務?)約103年3月17日15時30分左右進來000理容店內消費。是由劉鳳翎通知我為客人服務的。(劉鳳翎是否知道你於000理容店內與客人從事半套性交易?)劉鳳翎知道。(劉鳳翎在「000理容店」任何職?)劉鳳翎是店裡負責會計的。(妳於「000理容店」從事半套性交易收費如何?小姐與店家如何拆帳?)我於「000理容店」從事半套性交易為50分鐘1500元,我分得1000元,店家拿500元。(客人從事半套性交易完成後由何人負責收費?)不一定,有時候由劉鳳翎收,有時候是由我自己收。(妳與劉鳳翎、甲○○是否有糾紛或仇隙?)都沒有糾紛或仇恨。我以上所說都實在等語(見警卷第3至4頁反面),已詳述伊在「000理容店」擔任小姐之工作項目包含與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即握住男客的性器官撫弄至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且伊與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之事,被告劉鳳翎都知情,性交易結束後,被告劉鳳翎有時也會負責收錢,本案也是由被告劉鳳翎通知伊為男客甲○○服務的。
2、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有無在103年3月17日到「000理容店」消費?)有。(你是第一次去的?)是的。(為何想去「000理容店」消費?)是路過,看到停車方便我就進去。(你進去的目的是按摩?或是想說也可以作性交易?)起先是按摩啦,最後就想到說這個年紀試試看。(你常去理容店?)也有。(你在理容店按摩時,是不是也有作過類似的性交易?)很少,除了去「000理容店」之外,也是有。(你在103年3月17日那天進去「000理容店」時候,是誰來接待你?)是劉鳳翎接待我,在櫃台。(你如何跟劉鳳翎說?)她問有沒有認識,我說沒有認識,就這樣。(劉鳳翎有無問你要做什麼服務?)沒有。(她問你說你有沒有認識的這樣子?)對。(你說沒有之後,她如何說?)她就安排她們的小姐。(安排之後是劉鳳翎帶你進包廂的?)到房間門口。(你在尚未進房間門口之前,你看到梁秀說了嗎?)都還沒等語(見本院卷第頁),可知案發當日甲○○前往「000理容店」時,被告劉鳳翎並沒有問甲○○是要按摩或理容,只有問是否有認識的小姐,在甲○○答稱沒有之後,被告劉鳳翎即通知店內小姐梁00,並帶領甲○○到207號包廂。
3、被告劉鳳翎於警詢時之供述除如附件一所示勘驗結果外,另供稱:(「000理容店」收費如何?小姐與店家如何拆帳?)半套性交易為50分鐘1500元,小姐分得1000元,店家拿
500元。(「000理容店」共有幾個包廂?有無裝設遙控鎖、警報器或其他通知小姐有警方臨檢之裝置?)店裡共有
6個包廂。設有小姐休息室及廚房,沒有裝置遙控鎖及沒有臨檢燈,但當有警方臨檢時我會利用店電燈中控、將店內所有燈都打亮通知小姐。我以上所說都實在。我知道錯了,我希望檢察官,法官能給我一次改過的機會,我以後不會再犯了等語(見警卷第2頁正反面),及於偵訊時供述如附件二所示勘驗結果,被告劉鳳翎於警詢、偵訊時確有坦承其係「000理容店」之現場負責人,工作項目就是通知小姐來帶客人及在櫃臺收錢,通知小姐來幫客人按摩與從事性交易,性交易內容是做「半套」,其知道店內小姐梁00自102年10月1日起就有與客人做「半套」性交易,103年3月17日下午係其帶領男客甲○○到「000理容店」207號包廂,並通知小姐梁00為男客甲○○做「半套」性交易,「半套」性交易價格為1500元,小姐分得1000元,店家拿500元,其收到錢會轉交給老闆即被告黃芸洋等情。
4、案發當日由警員乙○○所製作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臨檢紀錄表載明:「於店內207號房當場查獲店內小姐梁00與男客甲○○從事半套性交易,現場負責人劉鳳翎坦承媒介小姐與客人從事性交易行為,警方於207號房內垃圾桶查獲男客甲○○所使用過保險套1只」等語,經在場人即被告劉鳳翎、店內小姐梁00、男客甲○○簽名確認無誤(見警卷第
7頁)。
5、由上可見,被告劉鳳翎所承各節,均核與前揭梁00於警詢時之陳述、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吻合,並有上開臨檢紀錄表可佐,且被告劉鳳翎能清楚分辨梁00與客人所為性交易係「半套」而非「全套」,也知道每次性交易收款金額為1500元及店家與小姐之利益分配方式,更表明「000理容店」雖沒有裝置遙控鎖及臨檢燈,但當有警方臨檢時其會利用店電燈中控、將店內所有燈都打亮以便通知小姐等情,在在可證被告劉鳳翎確實知悉店內小姐梁00與客人為「半套」性交易之事,而案發當日甲○○前往「000理容店」光顧時,被告劉鳳翎根本沒有詢問甲○○需要什麼服務,只是詢問甲○○有無認識的小姐,但無論甲○○是要理容或是按摩,都理應跟他是否認識店內小姐沒有直接關聯,由此益徵,甲○○醉翁之意不在酒,前往「000理容店」之目的絕非為了理容或是按摩,而是性交易,被告劉鳳翎對此亦有默契,隨即通知小姐梁00前來為甲○○從事性交易,是應認被告劉鳳翎於警詢、偵訊時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被告劉鳳翎上開所辯,為事後卸責之詞,顯非可採。而梁00於偵訊時改稱:劉鳳翎應該不知道店裡面有做性服務,是我自己在房間與客人私下交易的云云,已顯與梁00在警詢時所為陳述大相逕庭,復與前揭客觀事證所示情狀不符,應認係迴護被告劉鳳翎之說詞,亦非可信。
6、被告劉鳳翎明知店內小姐梁00有與客人從事「半套」性交易,且於103年3月17日下午3時30分許,帶領男客甲○○至207號包廂,並通知小姐梁00為男客甲○○從事「半套」性交易,堪認被告劉鳳翎有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之犯意。
㈢、關於被告黃芸洋是否知悉店內小姐梁00與男客為性交易一事:
1、被告劉鳳翎於偵訊時陳稱:(你真的是老闆嗎?)我不是老闆,老闆是別人,我是他請來幫忙的人。(那他一定知道你要幫忙什麼事情?比如說你們裡面就是在做性交易的嘛。)我們店裡面事實上是在做按摩的,那半套性交易這部分呢,就是小姐他們要或不要。(那你們老闆知道嗎?)他應該清楚。(什麼叫應該清楚?)那就清楚。(清楚是知道吧?)是。(每天也要對帳吧?)他會不會每天對帳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錢是你收的,還是誰收的?)錢最後是會交給他。(你會交給他嗎?)對,我會給。(啊你少給他怎麼辦?)看我記多少,他點多少。(所以無所謂囉?你記多記少都看你自己?)沒有啊。(你很誠實囉?)對啊。...(所以你這一件老闆也知道吧?)知道。(知道你們裡面有一個梁00,她52歲了,為人家做半套性交易,他也都知道吧?)是(點頭)。(老闆叫什麼名字?)黃芸洋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反面),明確指稱被告黃芸洋是「000理容店」之負責人,且被告黃芸洋對於店內小姐梁00與男客為「半套」性交易一事亦知情。
2、「000理容店」於103年3月17日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警察到場臨檢並於207號包廂內查獲小姐梁00與男客甲○○從事性交易後,將相關人員帶回轄下公正派出所製作筆錄時,被告黃芸洋還找來雲林縣議員王00一同前往公正派出所表示要「關心」及「了解案情」,巡佐丁○○並在正式製作筆錄前請被告黃芸洋以朋友身分與被告劉鳳翎溝通,讓被告劉鳳翎可以據實陳述等情,業據被告黃芸洋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6頁),而依被告黃芸洋所辯,本案既然純粹是小姐梁00之個人行為,與店家全然無涉,則被告黃芸洋理應心胸坦蕩蕩,可以放任警察去偵查,大可不必如此費周章,在案發後隨即請來雲林縣議員 王士壬 共同前往警察製作筆錄之公正派出所要對案情表示關切,被告劉鳳翎這般大動作洽足以說明其作賊心虛;再者,警方在正式製作被告劉鳳翎之警詢筆錄前,被告黃芸洋已先與被告劉鳳翎溝通過,促請被告劉鳳翎應據實陳述,倘若被告黃芸洋確實對於店內小姐梁00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事不知情,被告劉鳳翎自不會設詞誣陷身為自己友人兼僱用人的被告黃芸洋,但被告劉鳳翎卻在同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明確指稱:被告劉鳳翎清楚知悉店內小姐梁00與男客為「半套」性交易之事,則被告劉鳳翎此等指述之可信度應係甚高。
3、梁00於警詢時陳稱:從事「半套」性交易收費為每50分鐘1500元,性交易完成後有時候由劉鳳翎收,有時候是我自己收乙節,業如上述,參以被告劉鳳翎前揭表示其收取之款項都會誠實地、如數轉交給被告黃芸洋等情,則被告黃芸洋在點收被告劉鳳翎所轉交以每位顧客1500元計算之款項時,即可察覺此收費方式與被告黃芸洋所宣稱「按摩1小時1000元」者(見本院卷第79頁)顯然有別,但被告黃芸洋卻未曾有異議,如此亦可佐證被告黃芸洋知悉店內小姐有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事。
4、「000理容店」之營業項目為「美容美髮服務業」,已說明如前,被告黃芸洋擔任該店之負責人,既非經營美容業,也不是經營美髮業,卻宣稱是提供「按摩」云云(見本院卷第75頁反面),已顯與一般人所認知「理容店」會提供之服務項目顯然不同,而依照社會生活之經驗法則,一般人如需要按摩,理應會前往工作人員曾接受過專業按摩訓練或具備按摩師相關證照之「按摩店」才對,只有像是本案男客甲○○此類曾經在「理容店」接受過性交易服務的顧客,才會前往「理容店」表示要按摩,其實顧客是要尋求性交易之服務,店家也都存有默契,佐以被告黃芸洋經本院訊問關於「店內小姐是否有受過按摩訓練?」乙節,被告黃芸洋竟答稱:「在店裡的都蠻會按摩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其刻意迴避問題的回答方式,言下之意應該就是店內小姐都沒有接受過按摩訓練,也沒有任何按摩師相關證照,就只是「蠻會按摩」而已,申言之,「000理容店」的小姐根本沒有可以按摩50分鐘收取1500元費用之能耐,如此更足以證明被告黃芸洋是以合法掩飾非法,透過「理容店」來從事媒介、容留性交易之行為。
5、是以,應認被告黃芸洋知悉店內小姐梁00與男客為「半套」性交易之事。被告黃芸洋上開所辯,應係脫罪之詞,諉不足取。而梁00於偵訊時雖證稱:被告黃芸洋不知道伊在店裡做性服務云云,但此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且梁00本即受僱於被告黃芸洋在「000理容店」工作,極可能因為承受來自被告黃芸洋之人情或經濟壓力而為不實證述,故梁00此部分證述實難遽採為有利被告黃芸洋之認定。
6、被告黃芸洋明知店內小姐梁00有與客人從事「半套」性交易,且於103年3月17日僱請被告劉鳳翎顧店、帶領男客甲○○與通知小姐梁00為「半套」性交易,亦堪認被告劉鳳翎有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之犯意。
㈣、關於被告2人是否有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以營利之意圖:
1、梁00在「000理容店」內從事「半套」性交易之收費為每50分鐘1500元,小姐梁00分得1000元,店家拿500元,有時候由被告劉鳳翎收款,有時候由小姐梁00收款,而被告劉鳳翎收款後也都會如數轉交給被告黃芸洋等情,分別經小姐梁00證述及被告劉鳳翎供述如前,被告2人明知小姐梁00在「000理容店」內與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仍居中介紹男客與小姐梁00從事「半套」性交易並提供「000理容店」之207號包廂作為性交易之場所,且店家藉此獲取每次500元之利益,足認被告2人確有媒介及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以營利之意圖無訛。
2、另外,梁00於警詢時陳稱:(是否已向甲○○收取半套性交易費用?)還沒有收費等語(見警卷第4頁),且甲○○於偵訊時證述:(有沒有人跟你說整個過程要多少錢?)都沒有,我是到派出所做筆錄時透過警察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27頁),可見當警方前往「000理容店」實施臨檢並查獲本案時,甲○○尚未給付該次性交易之費用1500元。甲○○事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警察來了之後,仍有付給梁001500元云云,顯非屬實,並不足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媒介」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容留」指提供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之場所而言。如行為人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罪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罪,其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並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該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及是否果於媒介後獲得利益,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58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2人主觀上有媒介及容留女子與他人為「半套」性交易之猥褻行為以營利之意圖,客觀上有媒介及容留女子梁00與男客甲○○為猥褻之行為,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罪;被告2人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罪名,至於甲○○雖未給付性交易之費用1500元部分,依上開判決意旨說明,仍無礙被告2人成立本罪。被告劉鳳翎領取日薪為被告黃芸洋顧店,渠2人共同媒介並容留小姐梁00與男客甲○○為「半套」性交易,是應認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2人共同以合法之「理容店」來掩飾非法性交易行為以營利,有害社會良善風氣及健全發展,且被告黃芸洋是「000理容店」之負責人,就本案應負最大責任,而被告劉鳳翎只是領取日薪為被告黃芸洋顧店,就本案應負責任較輕,2人涉案情節尚屬有別;又被告黃芸洋於本案經警方實施臨檢並查獲後,隨即找來雲林縣議員王00前往公正派出所「關心」及「了解案情」乙節,亦同上述,被告黃芸洋欲仗著民意代表之威勢對警方辦案施加壓力之企圖顯而易見,且始終未能坦然面對自己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而被告劉鳳翎雖於本院審理時並未認罪,但其先前於警詢及偵訊時業已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實,犯後態度尚可;復參酌被告黃芸洋原本貪圖每次性交易之利益僅500元、被告劉鳳翎所圖每日顧店費用亦僅800元,均非甚鉅,本案僅查獲店內小姐梁00與男客為1次性交易而已,男客甲○○亦尚未給付性交易之價款1500元,兼衡被告2人先前均無任何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頁),及被告黃芸洋自承:目前仍經營「000理容店」,獨自1人居住,被告劉鳳翎自陳:目前擔任造型師,與父母、哥哥同住(見本院卷第7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依被告2人犯罪情節之輕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劉鳳翎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實乙節,業如前述,被告劉鳳翎僅係領取日薪為被告黃芸洋顧店而陷本案刑責,應係一時失慮致犯本罪,諒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劉鳳翎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而被告黃芸洋於案發後找來雲林縣議員王士壬前往公正派出所關切案情,以政治手段企圖干預警察執法之作為實非可取,且被告黃芸洋於本案犯罪之情節較重,是應認前揭宣告刑確有執行之必要,礙難對其併宣告緩刑。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謂:被告黃芸洋於102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3年
3月16日止,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在「000理容店」媒介並容留女子梁00在上址包廂內,從事與不特定男客性交(俗稱「全套」)或撫摸男客生殖器直至男客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俗稱「半套」)等性交易,且於103年3月17日因被告黃芸洋有事外出,以1日800元代價僱請與之共同基於圖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犯意聯絡之被告劉鳳翎顧店,嗣於當日下午4時許為警查獲店內小姐梁00與男客甲○○為「半套」性交易;又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本案被告2人以固定處所營業,並反覆為前揭犯行,顯係基於一個經營之決意,在密接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容留、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行為,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因認被告2人此部分所為,與本院上開認定有罪部分,均係犯一意圖使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或自訴人以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起訴或自訴之案件,法院僅有單一審判權,故其審判為不可分。法院審理之結果,若認其中一部分有罪,另一部分不能證明其犯罪者,僅須於有罪判決理由內敘明該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毋須於主文內另行諭知該部分無罪,否則即與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
㈠、關於被告黃芸洋於102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3年3月16日止有無涉犯意圖使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嫌部分之事證,僅有梁00於警詢時陳稱:我於102年10月
1日開始到「000理容店」工作,約3至4天與1位客人從事半套性交易等語(見警卷第3頁反面至第4頁)及於偵訊時證稱:(你何時開始在000上班?)102年10月份開始。(既然你認為甲○○說的沒錯,表示你也有在做全套的性交易,並非只有半套的?)是,我都有做等語(見偵卷第27頁),與同案被告劉鳳翎於偵訊時陳述:(所以梁00說她從102年10月1日一直到今天下午4點被臨檢的時候,她這段期間都在做按摩跟半套性交易嗎?)嗯。(都一直這樣作?)按摩。(還有半套性交易?)是(點頭)。(都有,從10月1日到今天,是不是?)嗯(點頭)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但前揭供述內容尚無從具體證明被告黃芸洋各次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罪名之日期、地點(各次分別在哪一個包廂)、行為態樣(究竟是媒介,還是容留)、性交易方式(究竟梁00與男客是從事性交行為,還是只有猥褻行為)等構成要件事實,此外,警方並沒有在該期間內查獲「000理容店」之小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情事,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本院應逕為對被告黃芸洋有利之認定,是以,尚難遽謂被告黃芸洋有此部分公訴人主張之犯行。
㈡、關於被告2人是否知悉小姐梁00有在「000理容店」內與客人從事「全套」之性交易部分,依梁00於警詢時之陳述及被告劉鳳翎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內容,均係謂被告2人知悉梁00有在「000理容店」內從事「半套」性交易,已說明如上,此外,本案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2人知悉梁00亦有在「000理容店」內從事「全套」性交易,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本院應逕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是以,尚難遽謂被告2人除本院上開認定有罪部分外,另構成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行。
四、公訴人主張被告2人此部分意圖使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行,既然不能舉證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
2人有罪之心證,本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2人無罪,惟因公訴人係以實質上一罪起訴,本院僅有單一審判權,爰就此部分對被告2人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玥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王子榮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一(勘驗被告劉鳳翎警詢錄影光碟之節錄):
被告劉鳳翎103年3月17日警詢錄影光碟,實際勘驗內容如下:
⒈受詢問人坐於筆錄製作者旁,錄影鏡頭對著受詢問人攝影,
而筆錄製作者面向電腦背對鏡頭,依攝影角度無法看到電腦螢幕全部。未全程錄音錄影,錄音、錄影至17分01秒中斷。
⒉僅就案情重要部分節錄勘驗:
①【05:40~06:28】
詢問者:我在問妳,你因為什麼事情來讓警方製作這個調查
筆錄?受詢問人:因為他到000理容臨檢,查到店裡面的小姐跟客人從事半套的性交易。
詢問者:店裡面的客人跟那個小姐從事性交易這個部分是誰
帶進去的?受詢問人:我。
詢問者:你帶的?受詢問人:是。
(05:40~06:06問答過程中,有鍵盤敲打手勢及聲音)詢問者:所以就是,因為警方在我店裡「000理容店」執
行臨檢時查獲我涉嫌媒介店內小姐與客人從事這個半套性交易,所以警方請我配合製作這個調查筆錄,是不是?受詢問人:是。
詢問者:你剛剛說的意思是這樣子嗎?受詢問人:是。
(06:06~06:28問答過程中,隱約聽到稀疏敲打鍵盤聲及
點滑鼠聲音)②【06:50~07:44】
詢問者:你與「000理容店」是何關係?工作項目為何?受詢問人:我現在是現場負責人。
詢問者:我是000理容店現場負責人、你的工作項目有哪
些?受詢問人:就是帶客人通知小姐來帶客人,櫃臺收錢。
詢問者:櫃臺收錢,就是說你要負責的工作項目有帶客人?受詢問人:是詢問者:帶客人是帶到包廂去,是不是,帶客人到包廂去?受詢問人:是。
詢問者:通知小姐,通知小姐做什麼事情?受詢問人:按摩詢問者:項目、按摩,有從事性交易嗎?受詢問人:是詢問者:就是通知小姐跟客人按摩、幫客人按摩跟從事半套
性交易?受詢問人:是。
(問答過程中,只有部分時間有鍵盤敲打手勢及聲音)③【08:18~09:18】
詢問者:今天警方在什麼時候去這個000理容店執行臨檢
,當時你人在何處?詳細的情形為何?受詢問人:大概下午4點左右吧。
詢問者:下午4點左右,到你的店裡面000理容店執行臨
檢,當時你在哪裡做什麼事?受詢問人:我在店裡。
詢問者:你在店裡?受詢問人:是。
詢問者:之後呢?詳細的經過呢?就是警方有沒有在你店裡
面、那個地方、那一間包廂有查獲什麼事情?受詢問人:他在207號包廂查獲店裡面小姐跟客人在從事半套性交易。
詢問者:店裡面小姐叫什麼名字?受詢問人:梁00。
詢問者:梁00受詢問人:是。
詢問者:客人叫什麼名字你知不知道?受詢問人:不知道。
詢問者:不知道,警方提示啦,客人就是那個甲○○,就是
剛剛跟我們一起帶回來的那位先生嗎,是不是?受詢問人:是。
詢問者:對啦,甲○○。
受詢問人:是。
(08:18~09:18問答過程中無鍵盤敲打聲音)(問答之後9:20~9:30有敲打鍵盤手勢及聲音)④【10:48~11:15】
詢問者:警方再問妳000理容店內的小姐是否有從事性交
易的行為?受詢問人:是。
詢問者:店裡小姐有啦,有做,性交易是做全套還是半套?受詢問人:半套。
詢問者:半套啦呴。店裡小姐有做半套性交易。
(10:48~11:15問答過程中有鍵盤敲打聲音)(問答之後11:15~11:32有敲打鍵盤手勢及聲音)⑤【11:33~12:04】
詢問者:店裡面的小姐跟客人從事半套性交易你是否都知道
?受詢問人:知道。
詢問者:你都知道啦呴?受詢問人:是。
(11:33~11:51問答過程中有鍵盤敲打聲音)(問答之後11:51~12:04有敲打鍵盤手勢及聲音)⑥【12:11~14:28】
詢問者:那我在問妳,今天這個客人甲○○大概於什麼時間
到000理容店消費?由誰帶他到何房間?由何人通知梁00與其從事性交易?大概就是說今天客人是什麼時候來的, 梁烈光 大概什麼時候去店裡?受詢問人:大概3點半左右。
詢問者:15時30分左右進去店裡面?受詢問人:是。
詢問者:那個時候是誰帶他進去的,去那裡?受詢問人:是我帶他進包廂的。
詢問者:進去哪一個包廂?(12:11~12:48問答過程中無鍵盤敲打聲音)受詢問人:207。
詢問者:207號包廂?受詢問人:是。
詢問者:誰通知梁00跟他從事這個半套性交易?受詢問人:是我。
詢問者:是你通知的?受詢問人:是。
(12:48~13:00問答過程中,有敲打鍵盤手勢及聲音)詢問者:我在整理一下,你說客人甲○○大概15時30分左右
進入店裡面,當時是我帶他到207號房,然後通知,然後是由我通知梁00幫客人從事、幫客人從事性交易,是不是?受詢問人:是。
詢問者:你剛說的意思是不是這樣子?受詢問人:是。
(13:00~13:23問答過程中無鍵盤敲打聲音)(13:23問答之後至14:28,詢問者未繼續問話,僅見筆錄製作者偶有稀疏敲打鍵盤聲)(14分40秒詢問者接到一通電話,開始講電話至16分30秒)(17:01詢問至警卷第2頁第6行,關於有提供店內小姐食宿部分時,錄音錄影中斷)⒊勘驗結果:
詢問過程採一問一答方式,由一名警察主要負責向被告詢問問題,另一名警察主要負責繕打筆錄,詢問警察逐一提問後,被告僅簡短回答,再由警察整理被告之答話內容。警察詢問及被告回答過程中語氣尚屬平和,而被告大部分時間均目視電腦螢幕。從警察提問之問題,均按照筆錄問話內容所載流暢唸出,且提問時未聽見筆錄製作者有打字鍵盤聲,因此筆錄問話內容應係已事先擬定,另從問答過程觀之,警察有時會以口語化方式再次詢問被告,被告亦以口語化方式回答。錄音過程雖無全程持續打字鍵盤聲,但於問答之中,或是問答之後短暫空檔夾雜有打字鍵盤聲。整個問答過程並沒有發現警察有任何強暴、脅迫或任何不正訊問之方法。
附件二(勘驗被告劉鳳翎偵訊錄影光碟之全部):
開始勘驗103年3月17日偵訊錄影光碟,實際勘驗情形如下:
(以下所稱檢為檢察官,劉為劉鳳翎)檢:你在警察局講的都實在嗎?劉:是。
檢:你是000理容院的現場負責人?劉:嗯...對。
檢:你店裡面的1個小姐叫梁00在今日15時30分你帶著梁
00到207號房為客人甲○○作半套的性交易代價1500元50分鐘,你們店家分500梁00分1000元,對不對?沒錯吧?劉:嗯(點頭)嗯。
檢:(指示打字)有無此事?答是(劉鳳翎雙手插口袋,打哈欠)檢:所以梁00說她從102年10月1日一直到今天下午4點
被臨檢的時候,她這段期間都在做按摩跟半套性交易嗎?劉:嗯。
檢:都一直這樣作?劉:按摩。
檢:還有半套性交易?劉:是(點頭)。
檢:都有,從10月1日到今天,是不是?劉:嗯(點頭)。
檢:都是這樣?劉:嗯(點頭)。
檢:「嗯」是對還是錯?劉:對吧。
檢:對齁。
檢:你真的是老闆嗎?劉:我不是老闆啊(劉開始笑)那是你們所謂的現場負責人
之說嘛,就是他們來臨檢的時候剛好我在現場,對啊,所以我不是老闆啊,老闆是別人,對(喝笑聲)。檢:那真正這間皇子?劉:000檢:000劉:的老闆是別人。
檢:那老闆一定有賺錢嗎?劉:賺錢?檢:對啊,因為我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什麼,就是說劉:就是說我是他請來幫忙的人。
檢:對。
劉:對。
檢:那他一定知道你要幫忙什麼事情,他也都知道?劉:都知道??(頭往前伸)檢:比如說你們裡面就是在做性交易的嘛,劉:唉(嘆氣),ㄜ---,這樣子講好了,我們店裡面事實
上是在做按摩的,就是他們是在做按摩的,那半套性交易這部分呢,就是小姐他們要或不要。
檢:然後呢?劉:然後就是這樣子。
檢:那我問你啊,你們老闆知道嗎?劉:他應該清楚。
檢:什麼叫應該清楚啊?劉:那就清楚。
檢:清楚是知道吧?劉:是。
檢:每天也要對帳吧?賺了多少錢也要對啊?劉:對帳啊?檢:對啊,今日店花了多少錢賺了多少錢?劉:他會不會每天對帳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檢:錢是你收的,還是誰收的?劉:錢最後是會交給他。
檢:你會交給他嗎?劉:對,我會給。
檢:啊你少給他怎麼辦?劉:蛤??(頭往前伸)檢:你少給或多給他無所謂?你啊,不用記帳嗎?劉:對啊,看我記多少,他點多少。
檢:所以無所謂囉?你記多記少都看你自己?劉:沒有啊,就是就是。
檢:你很誠實囉?劉:對啊。
檢:你跟老闆是什麼關係?劉:朋友。
檢:朋友?他有請你嗎?一個月請多少?劉:我啊,我是算日薪的,就是他有別的事情要出門的時候,我就來幫忙他這樣。
檢:所以你這一件老闆也知道吧?劉:知道。
檢:知道你們裡面有一個梁00,她52歲了,為人家做半套
性交易,他也都知道吧?劉:是(點頭)。
檢:老闆叫什麼名字?劉:黃芸洋。
檢:(指示打字)老闆是否知道你們店裡有梁00在幫客人
做性交易服務,答他知道,老闆是何人,王什麼?劉:黃。
檢:草頭黃的黃?劉:對,黃,芸是草字頭人云亦云的云,海洋的洋。
檢:黃芸洋?劉:是。
檢:男的女的?劉:女生。
檢:電話多少?劉:我沒背。
檢:住哪裡?劉:一樣是住斗六,他住店裡面。
檢:店裡面是哪裡?劉:○○路0段000號。
檢:有這個人?劉:有。
檢:他住在理容店裡面?劉:是。
檢:阿怎麼沒有今天他人不在?劉:他今天就是不在呀。
檢:那我們下次再傳他來,好不好?劉:蛤?還要傳他來?檢:當然啊,你犯罪他也犯罪啊。
劉:蛤??檢:你們兩個都犯罪,難道檢察官只抓一個,不抓第二個,
會這樣嗎?劉:我不是很清楚耶,因為這個事,我不知道怎麼處理,所
以檢:你們都犯了刑法231條第1項意圖營利媒介色情,就是這樣,就這麼簡單。
劉:因為當時在警察局作筆錄的時候,檢:然後呢?劉:他是說這個事情就是叫我們就是要認罪,他說我們是初
犯的話,有認罪的話,檢察官你就可以看在我們認罪,就是可以判比較輕一點。
檢:當然會呀,不是我判的,是法官判的。
劉:就是可能maybe是緩刑或檢:緩起訴。
檢:可是必須要真正的負責人啊,真正的老闆來,不能找一個阿貓阿狗,這樣哪有天理。
劉:可是他說是現場負責人。
檢:現場負責人跟這些老闆都一樣,現場的人就是現場的人
的責任,比如說舉例,現在有個黑社會老大事實上是他決定事情,現在要出去幹壞事就叫手下大將 陳浩南 去,你懂我的意思嗎?老大不用負責嗎?這樣還有天理嗎?你懂我的意思嗎?(劉傻笑)檢:你今天如果犯罪的話,你老闆不用負責嗎?怎麼會現場
管理人出來就好了?你懂我的意思嗎?(劉點頭)檢:你如果你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你的老闆當然都要負責任的阿。
劉:本來,這樣子講好了,我們老闆他有到現場去,他意思
是說因為我今天真的是警察來的時候他臨檢,我真的不是很清楚說,唉,該怎麼講(雙手一攤)。
檢:怎樣?劉:這家店有沒有在做半套,我們不是全然在做半套的東西
,我們提供的是服務,小姐要跟客人做半套,必須要他們同意,這個你要說我們媒介?講真的,我不認為我是媒介。
檢:那是容留囉?劉:容留是什麼意思?(頭向前伸)檢:因為有3種態樣,一個是容留、媒介啊,那就是容留了
啊?劉:什麼是容留?檢:容留就是說容許你留在我的店裡面阿,做色情的東西,這也算。
劉:反正,總之呢,老闆他的意思是說這件事情本來就應該跟我沒有關係。
檢:那他為什麼不做筆錄?劉:只是因為他剛好不在現場,他後來到,他後來要去做筆
錄,警察先生們說因為他不是現場的負責人,所以檢:好啦,那這樣好不好,下次我會傳你跟黃芸洋一起來,
好不好?劉:可以不要弄這麼複雜嗎?這樣子就好了。
檢:不行阿。
劉:為什麼?檢:這個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碼歸一碼。
劉:是喔。
檢:要一起負責就要一起負責。
劉:所以說是檢:你是現場負責的人,他是真正的老闆,就一起阿,你們
兩個都有份,哪有可能打折扣,你懂我的意思嗎,檢察官這邊跟警察不一樣。
劉:講真的我不是很懂,因為你們講話一套一套的,然後怎
麼樣做對你們比較好,喔,好,就是這麼一回事。檢:那你覺得哪一點對我們比較好?劉:我怎麼知道哪一點對你們比較好。
檢:我已經跟你講很多次,你媒介、容留色情都是犯罪。
劉:我不是很清楚這樣名詞存在的是。
檢:好那我給你看,好不好,我不會騙你的。
(檢察官將六法全書遞給劉鳳翎閱讀,檢察官解釋刑法第231條規定)檢:這樣沒有騙你吧,我也沒有兩套吧,就這個而已啊,誰
做的有做的就有,你有,你的真正老闆叫黃芸洋也有,對不對,齁,你日薪多少錢?劉:日薪?檢:(指示打字)來,如果他不在就會請我去店裡幫忙,我
領日薪,日薪領多少錢?劉:800。
檢:一天領800齁?劉:嗯。
檢:幾點做到幾點?劉:2點到2點。
檢:下午2點到凌晨2點?劉:嗯。
檢:黃芸洋幾歲?劉:60年次的。
檢:也是斗六人?劉:戶籍我不曉得。
檢:(指示打字)所謂容留係指供給姦淫的場所,是否清楚
,答清楚。我們店裡主要在做按摩,如果要半套性交易都要小姐同意,對不對,你剛剛是不是這樣講?劉:是(點頭)。
檢: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劉搖頭)檢:下一次會傳你跟黃芸洋一起來。
劉:是。
檢:你有前科嗎?劉:沒有。
檢:你老闆真的是這個嗎,沒有其他人?(劉搖頭)檢:那小姐總是不止這個吧?劉:蛤??(頭向前伸)檢:小姐啊?只有21號?劉:對。
檢:你會逃跑嗎?不會(劉搖頭)檢:你有錢交保嗎?劉:沒有帶錢來。
檢:那請黃芸洋來幫你交保出去。
劉:一定要找他嗎?還是?檢:找誰都可以阿,你一天800,一個月給你交保一萬塊。
劉:好。
檢:我們會再傳你跟黃芸洋一起來。
勘驗結果:整個筆錄問答逐字內容如上,檢察官訊問過程語氣平和,且檢察官問答中不時需要指示書記官打字,應係現場一面訊問,一面打字,並非事先擬好問題,過程中也沒有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訊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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