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 王澄貴
王秋琪
王秋惠 即 王進興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王建宏
王顏 (即 王彥 )
王福源
東賢建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雯瑛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263,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6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