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上訴人能率豐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上訴人 鄭謙 和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
賴安國 律師 潘昭仙 律師被上訴人Toshiba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HiroshiMiyauchi( 宮內弘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簡秀如 律師 陳佳菁 律師 游象敏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侵害其公告第344070號「具有評估光碟之評估圖案的光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1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審理中,惟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100年7月
1日、101年11月9日申請更正,不應准許,且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上訴人前開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