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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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26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
送機關以民國97年5月2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70011316號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4月21日下午20時2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嵩山大飯店206室。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客 夏明雄 於警詢
中證述相符。
㈡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楊銘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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