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70號聲請人 邱紹平 相對人 胡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其中各自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執行抵押物拍賣,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向相對人提示,僅獲部分清償,尚欠新臺幣325,82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17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新臺幣)││││├─┼───────────┼─────────┼───────────┼───────────┼────────┼──┤│1│民國104年1月30日│570,000元│162,895元│民國105年6月16日│CH341808││├─┼───────────┼─────────┼───────────┼───────────┼────────┼──┤│2│民國104年5月15日│570,000元│162,934元│民國105年6月16日│CH748699││└─┴───────────┴─────────┴───────────┴───────────┴────────┴──┘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