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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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魏 杏如 債務人 魏明信 債務人 莊玉蘭
一、債務人莊玉蘭、 魏杏如 、魏明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零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魏杏如、魏明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杏如、魏明信、莊玉蘭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361,02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魏杏如、魏明信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74,5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魏杏如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魏明信、莊玉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61,02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五、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74,50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六、債權人於110年2月2日將上述361,023元轉列催收款。
七、即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2月1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1月2日起至110年2月1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2月2日起至110年5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八、債權人於110年2月2日將上述74,500元轉列催收款。
九、即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2月1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1月2日起至110年2月1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2月2日起至110年5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玉蘭、魏│自110年10月1│至110年2月1│年息0.9%│││361,02│杏如、魏明│日起│日止││││3元│信├──────┼──────┼───────┤││││自110年2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002│新臺幣│魏杏如、魏│自110年10月1│至110年2月1│年息0.9%│││74,500│明信│日起│日止││││元│├──────┼──────┼───────┤││││自110年2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玉蘭、魏│自109年11月2│至110年2月1│年息0.09%│││361,02│杏如、魏明│日起│日止││││3元│信├──────┼──────┼───────┤││││自110年2月2│至110年5月1│年息0.19%│││││日起│日止│││││├──────┼──────┼───────┤││││自110年5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002│新臺幣│魏杏如、魏│自109年11月2│至110年2月1│年息0.09%│││74,500│明信│日起│日止││││元│├──────┼──────┼───────┤││││自110年2月2│至110年5月1│年息0.19%│││││日起│日止│││││├──────┼──────┼───────┤││││自110年5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