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成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402元,應繳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8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