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至11備註欄原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9351號」,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93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至11備註欄關於原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9351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935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