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96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被 告 阿彬 ‧ 達瑪畢嗎 (原名 金春月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1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於起訴前已死亡,並於民國109年5月23日為死亡
之登記,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及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被告
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