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29號原告暢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長江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李進建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