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903號抗告人甲○○
8號上抗告人甲○○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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