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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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毒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琪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
96、39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琪証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屬實,本件被告曾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查獲判刑後仍再施用;又本件係於緩起訴期間另犯他案經撤銷緩起訴,且另案在監執行中。從而,檢察官選擇機構內處遇方式,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為適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