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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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被告 吳東霖
蔡伯鴻 蔡美瑩 蔡美瑤
蔡美誼 蔡美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各應按6分之1比例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5,985元之本息。被告另各應按6分之1比例給付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日止,每年按64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之金額。核其聲明後段屬定期給付訴訟,因無事證足供確認權利存續期間,爰依前開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為10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5,200元【計算式:648,6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申報地價)5%10年=275,200元】,加計前段聲明請求金額715,98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1,185元【計算式:715,985元+275,200元=991,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