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置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村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56,9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