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陳學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胡顯明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胡顯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3年7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胡顯明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胡顯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胡顯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顯明為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死亡,尚留有郵局存款之遺產,本應自即日起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函影本及榮民資料等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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