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2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福順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所提起之公職人員當選無效之訴,依同法第128條本文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普通法院管轄,而非屬行政法院管轄。且該訴訟屬公法性質,無訴訟標的價額之可言,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非財產權訴訟之費率,徵收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莊福順當選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里里長乙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揆諸上開說明,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余玟慧
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