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 康椅珍 送達代收人 劉思君 被告甲○○
丙○○戊○○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七0一二號),經被告五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五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九萬三千四百五十六元,並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