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二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伍、陸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伍、陸所載,與附表編號壹、貳、參、肆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三○四六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並已判決減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所犯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已經減刑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