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3月間起至8月1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93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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