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8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93年11月23日止,犯連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3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受刑人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