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安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阮安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