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東明 等4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34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陳**、葉**之人別資料及相對人 葉東信 、陳**、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調解聲明第1、2、3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