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七四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自行將繕本送達予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柯金珠